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11-05   编辑:小编   文章来源:网络
 (建市规〔2023〕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  重点核查建筑业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内容■■;监理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职称人员)等内容。  各地应依法依规对经核查不再符合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于10月12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

  (建市规〔2023〕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

  重点核查建筑业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内容★★★★■■;监理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职称人员)等内容。

  各地应依法依规对经核查不再符合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于10月12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企业资质证书。资质核查工作总结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