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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作战单元立即携带防暴处突装备器械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实现小组◆■■“3分钟”响应。
口头大声劝告嫌疑人◆■■,不听劝阻的应立即使用防暴处突装备器械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二)未建立反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呼叫附近机动岗位安保人员共同协助救援◆◆◆■,同步向属地派出所报告★■,或拨打110报警。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严禁擅自传播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照片,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工作信息。
重点目标经营管理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整合内部安保力量组建最小作战单元,以实现“1分钟自救■◆★◆、3分钟互救”工作目标■★■,在重点目标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安保人员应实现“1分钟响应■■■◆■◆”,开展自救互救和先期响应处置,最小作战单元应在3分钟内携带应急装备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实现作战单元“3分钟★■◆”响应。
(二)建立反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八条 防范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立即使用内部通联对讲机(或应急哨)向最小作战单元发出不少于2次的紧急求助信息◆◆■■■。